- · 《人口与经济》栏目设置[09/01]
- · 《人口与经济》数据库收[09/01]
- · 《人口与经济》投稿方式[09/01]
- · 《人口与经济》征稿要求[09/01]
- · 《人口与经济》刊物宗旨[09/0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3)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二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二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二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二款中的“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
二十九、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三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罚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十二、删去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三十三、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其中的“实行生育保险”修改为“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修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其中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其中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文章来源:《人口与经济》 网址: http://www.rkyjj.cn/zonghexinwen/2021/1105/1987.html
上一篇:来自14万人口小城的警长,朝弗洛伦蒂诺的脑门开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