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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2)

来源:人口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去第二款。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删去第五章章名。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个托位的标准统筹配置。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一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六款中的“不再”修改为“不需”,删去“申请”和“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内容。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项中的“扶贫项目”修改为“乡村振兴项目”,将第四项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修改为“城乡居民医保”。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采取多种社会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文章来源:《人口与经济》 网址: http://www.rkyjj.cn/zonghexinwen/2021/1105/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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